我相信有很多人因為金錢上的問題很困擾

往往呢有些人向高利貸地下錢莊借錢害了不少人..

因此我分享了一些合法的借錢管道

http://goo.gl/URy8ZL

鉅亨網新聞中心主管機關核准日期:20151020預定發行單位總數:300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可認購之股數-股:1000預定發行總數-股:300000預定發行總數占己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67000認購股份種類:普通股發行公司履約方式:新股備註-1:備註-2:備註-3:發行目的: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公司法第一六七條之二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本公司本次所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共可認購本公司普通股股票300,000股,其對原有普通股股東股權可能稀釋比率約為1.67%,稀釋效果尚屬有限。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對原有普通股股東股權可能稀釋比率約為1.67%,稀釋效果尚屬有限。限制條款之內容:詳見發行辦法。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一、發行目的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公司法第一六七條之二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二、發行日期 發行日期訂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3.1以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員工為限。實際得認股之員工及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由董事長核定後,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3.2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任一員工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四、發行總數發行總數為 300 個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 300,000 股。五、認股條件5.1認股價格:每股新台幣 20 元。5.2權利期間:5.2.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限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比例屆滿2年35%屆滿3年70%屆滿4年100%5.2.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5.3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5.4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5.4.1離職(含自願離職及開除)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十五日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且本公司有權將已授予認股權人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5.4.2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5.2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未於前述期間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5.4.3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5.4.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5.4.4.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5.2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未於前述期間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5.4.4.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5.2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未於前述期間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5.4.5留職停薪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9.1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5.4.6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9.1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5.2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5.4.7調職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為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5.2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5.4.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5.4.9其他非屬上列原因或實際依照前揭各項規定執行時必須依照相關法令進行調整時,授權董事長依實際狀況個別訂定或調整之。5.5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收回註銷。六、履約方式 由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之。七、行使認股權之程序7.1本公司股票未上市(櫃)、興櫃前,認股權人於每年下列時間(若遇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則停止行使認股權),得依5.2所訂時程行使權利,並填具員工認股權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提出認股申請。9月20日至9月30日。7.2本公司股票上市(櫃)、興櫃後,除依法令規定暫停過戶期間外,及自本公司向櫃檯買賣中心或台灣證券交易所(後稱「櫃買中心」或「證交所」)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及自公司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之期間外,認股權人得依5.2所訂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員工認股權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提出申請。7.3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於受理認股之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於繳款期間內至指定銀行繳納股款,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而未於繳款期間內繳足股款,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7.4本公司股票未上市(櫃)、興櫃前,每一會計年度以下列時點為增資基準日,向主管機關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及新股發行之申請;並於資本額變更登記、股票印製及簽證等必要程序完成後發放本公司普通股股票。9月30日。(遇例假日則順延次一營業日)7.5本公司股票上市(櫃)、興櫃後,本公司於認股權人繳款並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逕行交付或集保劃撥之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上(興)櫃買賣。本公司應於每季至少一次向主管機關辦理已完成轉換股份之股本變更登記。八、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限制8.1本公司所交付予員工之認股權憑證,每年度於以下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8.1.1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8.1.2其它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8.1.3自本公司向臺灣證券交易所或中華民國櫃檯買賣中心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8.1.4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九、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義務 認股後取得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票相同。十、認股價格低於股票面額之處理本公司所發行之認股權憑證之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十一、稅賦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其相關之稅賦,按照當時中華民國之稅法規定辦理。十二、保密規定 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依本辦法第5.4.1辦理。十三、實施細則 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及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繳款、換發股票等事宜之相關作業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十四、其他重要事項 14.1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修改時亦同。 14.2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93B70931597A4A75
arrow
arrow

    rt61j1jh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